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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财务的相关规定

    一、被请求方应当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方的请求,扣押被合理怀疑与犯罪的实施有关或者证明犯罪所需的财物.被请求方应当在准予引渡时将这些财物移交请求方.

    二、在准予引渡的情况下,即使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执行引渡,本条第一款所提及的财物也应当移交.

    三、如果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提及的财物因民事或者刑事诉讼的关系有必要留在被请求方,被请求方可以暂时扣留该财物直至上述诉讼终结或者以应予归还为条件移交该财物.

    四、被请求方或者第三方对这些财物可能已经取得的任何权利应予保留.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这些财物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请求,在诉讼终结后尽快无偿归还被请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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